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36年11月3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监视居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冬天,被告人李某在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郭大桥村给自己两家亲戚照看房屋时,在其亲戚的院子内种植罂粟。2015年5月7日被巡逻民警发现并现场铲除,经现场清点,李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978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信阳市公安局明某派出所邢某社区警务中队关于20150507信阳明某邢某李某非法种植罂粟案扣押罂粟原植物销毁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人郭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云清
审判员 彭 洁
审判员 徐永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