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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408号

李明星与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明星,王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408号原告李明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王志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星与被告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星以欲与被告王志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明星负担。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蓝宏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