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梁 慧
审 判 员 冯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