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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163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1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梁 慧

审 判 员  冯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邢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