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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62号

吴继铭与赵丽营、钟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继铭,赵丽营,钟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继铭,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奢岭街2组。被执行人赵丽营,女,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长春市移动公司职员,住长春市锦绣东方小区第70/71幢3单元1107号房。被执行人钟立民,男,19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锦绣东方小区第70/71幢3单元1107号房。,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城郊村西郭家街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继铭与被执行人赵丽营、钟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朱丽文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