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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3762号

原告吴育强与被告黄达莉、吴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育强,黄达莉,吴尚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762号原告吴育强,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达莉,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尚海,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吴育强与被告黄达莉、吴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育强的委托代理人许泽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达莉、吴尚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黄达莉因经商需要自2014年5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对账,被告黄达莉拖欠原告借款1500000元并确认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吴尚海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急需资金,但二被告经催讨仍未能还款。请求判决被告黄达莉返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吴尚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黄达莉返还原告借款13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吴尚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此,原告提供借条、银行历史流水单证明其主张。被告黄达莉、吴尚海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历史流水单,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偿还本金200000元,此系原告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达莉向原告借款,后于2014年12月3日出具借据确认拖欠原告截至2014年12月3日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确认按月利率2%计息,被告吴尚海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嗣后被告黄达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自2014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达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达莉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付。被告吴尚海作为本案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达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育强借款13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吴尚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尚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达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0元,由被告黄达莉、吴尚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安腾

代理

审判员  钟娴英

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