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丽青执民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李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青商初字第002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李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李忠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郭李忠(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币453512.9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信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