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3民初431号

黄双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31号

原告:黄双华

被告:葛应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华诉被告葛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双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由黄双华负担。

审判员  邵菊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