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431号
原告:黄双华
被告:葛应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双华诉被告葛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双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双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元,由黄双华负担。
审判员 邵菊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