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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486号

陈玉风与刘岳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玉风,刘岳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486号

原告:陈玉风,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谢洪志,男,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岳国,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信,男,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庆斌,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风诉被告刘岳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风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刘岳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风撤回对被告刘岳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玉风负担。

审 判 员 栾福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