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山禅泉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龙山温泉分公司。地址:新兴县。负责人吴小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顺驰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保能。申请执行人广东龙山禅泉休闲度假旅游有限公司龙山温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顺驰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顺驰传媒有限公司应返还广告费58800元及利息和代交受理费1287.08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别到金融、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2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1执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审 判 员 梁辉豪
代理
审判员 石世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贵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