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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4405号

桐乡市梧桐振东新晨酒业商行与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市梧桐振东新晨酒业商行,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405号

原告:桐乡市梧桐振东新晨酒业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会明桥东。组织机构代码L4628023-1经营者:陆建琴,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徐鹏,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住所地:浙江省。经营者:糜震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桐乡市梧桐振东新晨酒业商行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磊适用简易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已于2012年4月11日注销,原告以桐乡市梧桐振东大渔网食府作为诉讼主体起诉不当,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桐乡市梧桐振东新晨酒业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