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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辖终89号

郑怀谦与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郑怀谦,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怀谦,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

原审

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漯河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怀谦、原审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4民初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实际营业地为漯河市嵩山东路与嫩江路交叉口工商联大厦,属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另一被告河南三三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漯河市区,故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