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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104号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郑庆瑞职工破产债权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郑庆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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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104号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杨焕辉,该所主任。被告郑庆瑞,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

原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郑庆瑞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7月2日,本院根据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宣告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翰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博翰公司的工资表及被告的申报材料,确认博翰公司欠被告郑庆瑞工资6198元,被告郑庆瑞对该金额无异议,现查明,湖南兴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代博翰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工资3598元,应予以核减,故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郑庆瑞工资2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郑庆瑞的工资,经管理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被告郑庆瑞的债权(工资)为2600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汤平安

审 判 员  方 静

代理

审判员  任 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