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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090号

朱某某诉张甲某,张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张甲某,张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090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张甲某被告张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甲某、张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某某与其被告达成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万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柳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