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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539号

王小秀与霍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小秀,霍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539号原告王小秀,女。被告霍小明,男。

原告王小秀与被告霍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小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了预交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王小秀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