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539号原告王小秀,女。被告霍小明,男。
原告王小秀与被告霍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小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了预交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王小秀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