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素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000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素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素敏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素敏(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4的存款澳元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