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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443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李宏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李宏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44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胡耀萍,总经理。被告李宏博,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宏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向 锷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