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44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胡耀萍,总经理。被告李宏博,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宏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向 锷
审 判 员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