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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324号

郜国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国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国恩,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河南滑县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3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国恩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郜国恩多次传唤拒不到岸,现对其上网追逃,致使案件短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赵政凯

代理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