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42号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黄辟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碧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保税商品交易市场中国机电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税商品交易市场中国机电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36元,由原告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锐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人民陪审员 徐剑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