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6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松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镇村2组。法定代表人张发兵。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于对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作出夷土资监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在缴纳罚款3000元后,对余下行政���罚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对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3个月内改正或者处理,恢复所占2001平方米耕地的原种植条件;2、收缴罚款861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2015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作出的夷土资监字(2015)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日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认定被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项内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恢复被执行人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001平方米耕地的原种植条件申请,裁决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宜昌瑞鑫哒畜牧有限公司罚款86100元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红星
审判员 岳新平
审判员 孙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