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负责人冯旭涛,行长。被执行人张龙炳。被执行人洪飞君。被执行人戚海芳。被执行人洪定国。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龙炳、洪飞君、戚海芳、洪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9752.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洪飞君名下位于朱家尖庆丰路(水厂集资办公房)302室房屋,经查该房产尚有抵押贷款,且另二被执行人洪定国、戚海芬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朱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