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361号
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姜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君,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诉被告程志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志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回对被告程志军的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邵振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