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黄州执字第00080-5号申请执行人黄州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王立三,局长。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贸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7529-1。法定代表人刘来燕,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州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广夏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鄂黄州调确字第00001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州区财政局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件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1、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前偿还借款30万元,余下20万元于2012年1月10日前偿还完毕;2、案件执行费6950元由被执行人广夏贸易公司承担。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夏贸易公司除自行分三次偿还借款7万元外,余款43万元至今仍未履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广夏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口工业园的房地产(即办公楼、食堂和厂房),参与了系列案件的分配程序,案件受偿比例为69.95%,应分配价款为430000X69.95%=300785元,扣减财产处置差额的15.47%,实际分配款为23.4264万元。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黄州区财政局参与了执行分配,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州调确字第00001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其剩余债权,权利人黄州区财政局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冈市广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虹霞
审判员 裴 展
审判员 熊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