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1013号
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万东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锋,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席建,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席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顺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嘉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召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