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1行初75号原告周会英,女,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礼,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灵均,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根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英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邢联合
审判员 陈新慧
审判员 于桂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孟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