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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武体财等五人与被执行人房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体财,武文国,武文芳,王进昌,陈芳美,房启东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武体财,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申请执行人武文国,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申请执行人武文芳,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申请执行人王进昌,男,193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申请执行人陈芳美,女,192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五位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武文国,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县绥阳镇。被执行人房启东,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牡丹江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体财等五人与被执行人房启东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张福利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