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马某。本院(2016)晋0825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妻子李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