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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更148号

罪犯符水平贩卖毒品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符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148号罪犯符水平,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两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暂无力缴纳),刑期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符水平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2月累计获奖7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符水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符水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水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田军

审 判 员  周伟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杨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