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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874号

兰得云与柴世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得云,柴世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兰得云,男,1969年1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柴世宗,男,1968年1月生,汉族,城镇居民。执行标的:11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得云与被执行人柴世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去向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因素消除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梅 丽

审 判 员  冯延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丽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