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235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吴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涛、李荣堂,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保全费1180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何亚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雨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