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545号之三原告罗英琪,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祖良,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琪与被告唐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英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英琪负担(已纳清)。
审 判 长 江文静
人民陪审员 曹晓丽
人民陪审员 范孝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