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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38号

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格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格林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格林,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格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