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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368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李学会、菅林岗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李学会,菅林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36号。负责人李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学会,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菅林岗,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学会、菅林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学会、菅林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学会、菅林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学会、菅林岗抵押的大武口区台湾北路***号房屋、大武口区解放东街万盛花园***号房屋、大武口区朝阳东街首座龙庭***号房屋不予评估、拍卖。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822588元,执行费1062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