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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758号

王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758号原告王某,女,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黄立夫,男,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现住肇东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立夫,被告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有一暂短时间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被告对原告的感情逐渐起了变化,被告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借故与原告发生口角,原告只能逆来顺受,稍有不从,轻则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重则便对原告拳脚相加。

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共同财产54平方米住宅楼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破裂,财产楼房一处是我父亲买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3年1月5日在肇东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某某申请本院调取原告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肇东镇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交易明细,截止2016年6月21日,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肇东镇分理处存款余额为20.6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肇东市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肇东镇分理处交易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小刚

代理

审判员  郭春山

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艳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