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23号
原告: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4号1幢2-401室(衡水学院东)。
法定代表人:赵卫,经理。
被告:李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