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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3560号

杜小华与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小华,陈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3560号原告杜小华。被告陈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华与被告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华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祝晓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陈嘉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