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韩宝林与被执行人杨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宝林,杨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韩宝林。被执行人杨拥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林与被执行人杨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韩宝林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拥军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韩宝林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