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丰源。被执行人史雪莲。刘丰源诉史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
一、史雪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丰源不当得利100000元。史雪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丰源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雪莲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