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9509号原告泰安开元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部新区。法定代表人邱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江,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023室。被告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东路6660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安开元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开元公司)与被告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高科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泰安开元公司与山东绿能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签约地人民法院解决;签订地点河南濮阳市。经查,山东绿能公司为绿能高科公司关联公司,绿能高科公司原名称为河南绿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路东段路南,于2013年10月30日变更为现名称,后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023室,上述原住所地为合同签约地点。合同约定管辖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审判员 李增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琦-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