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破2号之一
申请人:司元国。
被
申请人:玉环黄族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医药包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卓德军。申请人司元国申请被申请人玉环黄族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予以立案受理。2016年8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玉环黄族塑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个债权人因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获得清偿所引发的破产清算纠纷。申请人现已获得债务的全部清偿,清算的目的已达到,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司元国撤回对被申请人玉环黄族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巧峰
审 判 员 陈华辉
审 判 员 郑风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