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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837号

周宇芳与邱晖、刘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宇芳,邱晖,刘姬,谭显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民初837号原告周宇芳,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委托代理人刘新细,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邱晖,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蓝郊居委会市。被告刘姬(被告邱晖之妻),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谭显鹏,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原告周宇芳与被告邱晖、刘姬、谭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宇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细与被告谭显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晖、刘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宇芳请求判令:1、被告邱晖、刘姬、谭显鹏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利息6.3万元(15万×2分利息×21个月,即自2014年5月28日至2016年3月21日);2、判令三被告偿还2016年3月22日之后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后段利息;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被告谭显鹏答辩要点:原告起诉的是事实,口头约定利息2分,由我担保属实,但我只能去找邱晖,让他尽快还款,另他们之间的利息具体付到何时我不知。被告邱晖、刘姬未做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原告周宇芳与被告谭显鹏系好友,被告谭显鹏与被告邱晖系同学兼好友,被告邱晖与刘姬系夫妻。2、被告邱晖因经商需要于2014年12月28经被告谭显鹏介绍向原告周宇芳立据借款15万元,借期三个月,被告谭显鹏担保,口头约定月息2分。3、被告谭显鹏没有偿还过本案借款本息。4、原告周宇芳就涉案借款本息曾多次向被告邱晖、谭显鹏主张过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案被告邱晖偿还过多少借款给原告周宇芳。原告认为只偿还了3个月利息,被告谭显鹏认为其不知情。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被告方对其偿还款项的多少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邱晖、刘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权利,被告谭显鹏以不知情抗辩,应当视为其举证不能,现原告的自认陈述对被告方有利,本院予以采信。法律适用争议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概括如下:被告谭显鹏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周宇芳认为被告谭显鹏需连带清偿。被告谭显鹏认为借钱是其介绍的,但是借不借钱是双方决定,这些钱是被告邱晖、刘姬借的,其只是担保人,只能多去帮原告催讨,让被告邱晖、刘姬尽快还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上面对担保人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谭显鹏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周宇芳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谭显鹏主张过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谭显鹏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谭显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形成的的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同时鉴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邱晖、刘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姬应与被告邱晖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谭显鹏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邱晖、刘姬所负的前述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除被告谭显鹏应承担的不是共同清偿责任,而是连带清偿责任,此处本院应予纠正外,其余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邱晖、刘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周宇芳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6.3万元(已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并支付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由被告谭显鹏对前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周宇芳要求被告谭显鹏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5元,由被告邱晖、刘姬共同负担,由被告谭显鹏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

人民陪审员  万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肖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