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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312号

执行人李德民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白果军、杨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民,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白国军,杨俊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凌源市凌河街25-6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刀儿登镇柴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川,总经理。被执行人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刀儿登镇北营子村。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康瑞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国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大石柱子乡河西村街西41号。被执行人杨俊成,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大河北乡瓦房村张家沟组48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民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东晨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鸿瑞工贸有限公司、白果军、杨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徐文甫执行员  高凤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