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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881号

望江县盛阳纸管有限责任公司与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望江县盛阳纸管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881号

原告:望江县盛阳纸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大号村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咸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燕,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圣,总经理。

原告望江县盛阳纸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阳纸管公司”)诉被告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池纱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祝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盛阳纸管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安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池纱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阳纸管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纸管,截止2013年被告拖欠原告纸管款36200元。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纸管货款3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雷池纱业企业信息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纸管款36200元。被告雷池纱业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庭质证中,被告雷池纱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了欠条,是双方对所欠货款数额的确认,被告理应及时付清货款,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货款362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雷池纱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望江县盛阳纸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6200元。如果被告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元,依法减半收取352.50元由被告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祝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