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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189号

吴某等与莫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敖某,莫旗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189号原告吴某,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原告敖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告莫旗人民医院,住所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于鸿斌,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敖某诉被告莫旗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由莫旗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艳萍独任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被告莫旗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于鸿斌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敖某诉称,原告孕晚期于2016年2月23日到被告门诊要入院待产,但被告工作人员只是询问原告胎动情况等,原告答复胎动正常预产期为2016年2月25日,于是让原告回家待产。原告回去两天感觉胎动减少,有腹坠胀不适等症状,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到被告处被诊断“死胎”入院,并产下一死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19天,医疗费5628.07元。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不当治疗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276717.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具体明细为:医疗费5628.07元;误工费8829.8元(19天×90.1元/天);护理费1711.9元(19天×90.1元/天);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营养费1900元(19天×100元/天);丧葬费27228元;死亡赔偿金为19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莫旗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我院认可,因我方医务人员误判,导致原告没有及时入院,造成原告胎死腹中的后果,愿意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医疗事故的存在。被告对本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此组证据予以采纳。证据二、住院费收据及费用汇总单,证明:住院花费医疗费情况,总金额为5628.07元。被告对此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证据三、费用明细单,证明:原告索要赔偿的各项数额,总计276717.77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同意在法律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要求过高,可以协商。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费用明细单不是法定依据,应按照法定标准核定后予以赔偿。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没有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吴某和敖某系夫妻关系,职业为农民,原告吴某孕晚期于2016年2月23日到被告门诊要入院待产,但被告工作人员只是询问其胎动情况等,原告吴某答复胎动正常预产期为2016年2月25日,于是被告让原告回家待产。原告回去两天感觉胎动减少,有腹坠胀不适等症状,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到被告处被诊断“死胎”入院,并产下一死胎。原告在被告处住院19天,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不当治疗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被告应诉后认为是自己工作人员的误判导致原告方受到损害,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原告要求的具体数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莫旗人民医院因工作人员的误判导致原告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应依法给予赔偿,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汇总单证明原告吴玉珍在被告处住院19天,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5628.07元;2、误工费8829.8元(19天×90.1元/天);3、护理费1711.9元(19天×90.1元/天);4、伙食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5、营养费1900元(19天×100元/天);6、对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计算为27228元(4538元×6个月);7、对于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赔偿标准被告认为原告的要求过高,被告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同意给付18万元,原告亦同意,故对此数额本院予以认可;8、考虑对原告方的损害后果,被告方亦认可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为239197.77元(5628.07元+8829.8元+1711.9元+1900元+1900元+27228元+180000元+12000元)。综上个所述,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旗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敖某各项损失239197.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莫旗人民医院负担2725元,剩余27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德烨宇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用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间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