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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字第1610号

申请执行人马树强与被执行人陈令果、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树强,陈令果,李青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马树强被执行人陈令果被执行人李青云申请执行人马树强与被执行人陈令果、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3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