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茂盛。被执行人肖远福。被执行人罗章秀。被执行人浏阳市沿溪沙龙村长发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长根。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远福、罗章秀、浏阳市沿溪沙龙村长发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远福、罗章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浏阳市沿溪沙龙村长发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经向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信息;4、经向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询工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7、本院将肖远福、罗章秀、浏阳市沿溪沙龙村长发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因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5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潘 玲
代理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