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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375号

杨正花与明占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正花,明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花,女,回族,生于1979年5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明占亮,男,回族,生于1978年2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杨正花与明占亮离婚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正花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明占亮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明占亮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居住,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金龙

审 判 员  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