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105号原告上海米牌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叶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阿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传良。被告上海快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卢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牌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阿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快普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米牌地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燕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卜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