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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049号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4民初104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马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陈某某诉来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张德独任审理,依照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滑莹、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酗酒,且有时夜不归宿,酒后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所生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且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现要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原告婚前财产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电冰箱、索尼牌电视机归原告所有。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夫妻关系;原告代理人向原告同事李某某、同事王某某、朋友苗某某所做的《律师调查笔录》复印件三份及《某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且家暴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张、户口本复印件一张,证明婚生女情况;某交通学院技术学院证明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婚生女。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是有感情的,双方主要是缺乏沟通。故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马某某,孩子平时由原告及其父母帮助抚养。婚后因被告酗酒,且酒后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陈某某遂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另查,结婚时原告家人为原告陪嫁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电冰箱、索尼牌电视机各一台。原告现每月收入7000余元,被告每月收入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婚后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此婚姻关系应予解除,被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孩子平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为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作为父亲理应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原告陪嫁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电冰箱、索尼牌电视机各一台,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女马某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原告陈某某婚前财产西门子洗衣机、西门子电冰箱、索尼牌电视机各一台归原告陈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齐冰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