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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6230号

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230号原告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98房间。法定代表人任晓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做出的商评字[2015]第67321号关于第13917769号“魔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百舜华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洹

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