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4455号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455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