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455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吴某,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新发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